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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生科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成大生命科學系系學會為成功大學生命科學學系之學 生自治組織,由成大生命科學系學生組成。 

第二條  成大生命科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系會)成立的宗旨為聯絡各會員間情感,並擔任生命科學系學生與校方、老師之間的溝通橋樑,爭取生命科
              學系學生的最大福利,其功能為舉辦各種文康及體育等活動,以及對外的聯絡交誼。

第三條  凡生命科學系經註冊入學的學生均為本系會會員,若因故退學或休學時,便自動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本系會會員擁有系會內之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  本系會地址位於成功大學生命科學系之系館內。

第六條  本系會的輔導老師為生命科學系系主任。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一條 系會各組組織架構由當年度會長及副會長共同決議,於第一次系員大會公告後經理監事會議監督之。組織架構如有更動,應在參選時於政見中提
             出。

第二條 系會各組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負責組內事務,同時得增設副組長以協助組長處理事務;依各屆需要設執秘以協助系會長與副系會長處理瑣
             碎事務。

第三條  系會長得視需要增設其他幹部。

第三章 系會幹部產生及罷免辦法

第一條  系會長必須是本會會員,經由本會會員之間互相選舉產生。其他幹部的任用採內閣制,由當屆會長遴選。唯傳承之因,生命科學營總召集人由上
              屆總召集人遴選決定之。

第二條  下屆系會長之選舉由現任系會舉行,選舉日期每年得依情況變動,選舉需於公正公開的前提下舉辦,經投票表決後始得新任系會長。

第三條  新舊任系會長及幹部交接於當年度最後一次理監事會議後舉行,從最後一次理監事會議到新學期初系員大會召開前,為兩屆幹部交接期,系會之
              一切事務於新學期系員大會召開並正式幹部交接後,才由新任系學會正式接手,在此之前,所有事務由新任系學會規劃,舊任系學會監督並輔導
              新任系學會執行。舊幹部需竭力傳承並盡監督輔導之責至新學期系員大會止,交接典禮一併於系員大會舉行。

第四條  當系會幹部無法按全體會員之要求對系會事務進行完整的履行時,得對系會長提出罷免案。唯罷免案需於系會長交接四個月後始能提出。

第五條  系會長罷免案需經全體會員總人數三分之一聯名始能提議,連署名單提交最高年級班代,由最高年級班代召開班代會議以負責罷免投票事宜,投
              票表決經全體會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後成立,系會長去職,其他幹部亦需總辭。

第六條  系會長罷免案通過成立後,由系副會長暫代系會長職務,並於三週內辦理完畢新任系會長選舉及移交事宜。

第七條  每屆系會幹部任期均為一學年,唯系會長不得連任。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一條  本系會會員有選舉、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利。

第二條  本系會會員享有參加本系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使用電腦室之相關器材、獲得體育盃賽補助之權利。

第二條  本系會會員有參加系員大會的權利及義務。

第三條  本系會會員有遵守本系會章程的義務。

第四條  本系會會員有繳交系費之義務。

  • 系會費於大一入學時繳交,轉學、轉系生依轉入本系的年級,按照年度比例收取轉入時當屆系學會所制定之系學會費,如大二轉入收取三分之四,大三轉入收取二分之一,以此類推。

  • 系會費收取金額數目多寡,由當屆系學會決定,於當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當中決議之。

  • 每年由系會長召集系會幹部編列年度預算,並提交理監事會議通過預算編列後方可使用。且所有預算會在開會後以書面格式公告。

  • 喪失會員資格者依照至畢業前尚餘年度退費,得視情況使用預備款進行退費,若退費額度超過預備款,則可參考第八章第四條召開系員大會以通過籌備款的使用後,使用籌備款支付退費。

  • 若有會員無故未繳交系學會費者,凍結一切會員得享有之權利,直至繳清系學會費為止。

第五章 會議

第一條  本系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系員大會。

第二條  本系會設有各項會議如下:

(一)  系會幹部會議—系會幹部之例行會議,對系會事務進行討論,由系會長召開。

(二)  班代會議—處理系學會長之罷免投票事宜,參加者為各年級班代,由最高年級班代召開。

(三)  理監事會議—定期審查系學會所提出之活動及預算,由系會長召開,其餘權限參照《第七章 理監事制度》。

(四)  理監事會議之臨時動議—由系會長或監事提請系會長召開。

第三條  會議進行依一般會議程序進行。

第四條  系會長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系員大會,並為該次會議之主席,抑可以指定主席代理人。

第五條  章程修訂會議由系會長召開,參加人員互相推舉產生會議主席。

第六條  系員大會外之各項會議,在學期中由各召集人依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七條  系會幹部常會、理監事會議於會議三天前發開會通知,並於前一週內收集提案單。

第六章 章程修訂

第一條  章程為系會內行為之規範,各會員需盡遵守的義務。

第二條 章程的制訂需擬定章程修改內容,於理監事會議提出。可由系會長或監事提出草案,決議通過後,向系主任報備,於系員大會公告後始能執行。

第三條  章程的修訂過程同章程制訂過程。

第四條  章程修訂亦可經由全體會員五分之一聯名提議,提交系會長召開章程修訂會議修訂之,並在系員大會交付討論並議決。

第五條  根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之系員大會通過之理監事制度,章程之修訂並可由監事代表提請系會長召開臨時動議修訂之,相關權限請參照《第七章 理監事制度》第二條 第六款。

第七章 理監事制度

第一條  監事代表之產生方法。

        第一款  監事代表於每學年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之前選出,惟大一監事代表須於第二次理監事會議之前選出。監事代表由每年級同學自行決定最適合該
                      班級的平均分組方式選舉出,每班最少需推舉出一名,至多三名監事代表。

第二條  理監事會議之權責及注意事項。

        第一款  根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屆系學會之系員大會議決通過之理監事制度,理監事會議之效力等同於系員大會,惟當系員認為當次理
                      監事會議有嚴重瑕疵或對於議決事項不信任時,可經由全系系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系會長召開系員大會。

        第二款  系學會每年應定期公佈當期決算,以兩次理監事會議間為一期,並於一週後至當月底前由系會長召開理監事會議審查決算,若款項未通過則
                      請款人須退回該款項全額費用,直至該款項於理監事會議上通過為止。

        第三款  理監事會議時,監事代表需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否則會議取消,會長並需於一週內再次召開理監事會議,否則凍結該議期預算及活動至重新
                      召開理監事會議為止。

        第四款  理監事會議時,僅監事代表具有表決權,審查時於三讀後採多數決通過預算,會長、副會長及相關幹部(於當次預算有列舉到之組別者)應
                      出席以接受質詢。

        第五款  理監事會議系員可列席旁聽,但無表決權。

        第六款  學期中會員如欲提出臨時動議增加活動或預算或修訂章程時,可向所屬監事代表提出,由監事提請系會長召開理監事會議之臨時動議,進行
                      臨時動議時,系會長必須召集1/2以上監事代表及1/2以上幹部出席會議,系會幹部及監事代表並均具有表決權。

        第七款  兩屆幹部交接期間新任系會所需使用之預算須在每學年第一次理監事會議審定。

第三條  監事代表之資格、任期、去職及罷免相關事項。

        第一款  監事代表每任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直至喪失本系會員資格為止,系學會幹部並不得兼任為監事代表。

        第二款  每任監事於學年度最後一次理監事會議後卸職,新任監事於下一學年度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之前上任。

        第三款  監事代表若於理監事會議連續兩次以上無故缺席即視為自動辭職,系會長得通知所屬年級班代於一週內重新選出新任代表。

        第四款  當系員認為所屬監事代表不能夠履行其義務時,可以自行推舉一人作為主席召開組內會議罷免監事,召開會議時,至少須二分之一以上組員
                      出席並採多數決,會中並須選出新任監事代表且於會後提出會議記錄、參與人員簽名交由系學會副會長建檔留存。

        第五款  遭到罷免的監事於罷免會議表決生效後即刻去職,新任的監事代表亦於會議表決產生後立即上任。

第四條  會計年度至學校行事曆公佈學期最後一天為止,逾期不再接受申報經費,總務組並需在期末幹部傳承交接前將系會財產結算連同本屆申報經費紀
              錄交接給下屆總務。

第五條  系員對於任何章程、體制或認為本章程第五章所載任何會議其過程及議決事項有無法明確裁決之問題時,應將問題提交前屆系會長裁決,並以之
              為最終結果。

第八章 系會籌備款使用方式

第一條  本系系學會籌備款為維持系會基本運作、補助學生活動,使系會運作更為順利及提升各項事務品質,特設此款。

第二條  此籌備款由當屆系會總務負責保管。

第三條  籌備款之中的兩萬元挪作每一屆系學會之可運用款項,並稱作預備款

第四條  預備款使用辦法

        第一款  系學會年度預算實收不足款項者以系學會預備款補齊,至多補助新台幣兩萬元整。(見註一)

        第二款  當使用款項超出新台幣壹萬圓,需召開理監事會議達三分之二出席率且經全部出席理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方可使用,若超過新台幣
                      兩萬圓,而動用到籌備款時,需經系員大會投票通過。

        第三款  預備款加籌備款之全年補助額度不超過三萬。

        第四款  若籌備款金額低於十萬圓,則停止定額補助;除系學會遇重大事件難以維持系會運作,此款用以作為重建系會之用。

第九章 生命科學營自治條款

第一條  本系生命科學營原屬於系會體系下的一環,但經過多年來的辦理,已有一定規模,故將生命科學營變成系會底下一個獨立的作業體系。

第二條  生命科學營的所有行政事務與帳目,由生命科學營體系獨立運作並負責,且不與系會混淆。

第三條  生命科學營的帳目,由生命科學營體系獨立運用並負責,不與系會帳目混淆,系會有義務監督其帳本。生命科學系展結束並清算、公佈帳目後由
              系會總務暫時代管其帳目,直至下屆總務產生。

第十章 生命科學系展自治條款

第一條  本系生命科學系展原屬於系會體系下的一環,但經過多年來的辦理,已有一定規模,故將生命科學系系展變成系會底下一個獨立的作業體系。

第二條  生命科學系展行政事務,由生命科學系展體系獨立運作並負責,不與系會混淆。

第三條  生命科學系展帳目,由生命科學系展體系獨立運用並負責,不與系會帳目混淆,系會有義務監督其帳本。生命科學系展結束並清算、公佈帳目後
              由系會總務暫時代管其帳目,直至下屆總務產生。

第十一章 體育組系隊相關規則

第一條 成立系隊之認定

             1.系隊成員人數必須達該項目比賽一隊之最低人數標準

             2.系隊須有固定練球時間

             3.系隊在成立正式系隊前,參加過系際盃

             符合上述三項條件後,由體育組協助系隊長於理監事會議上提出,經理監事1/2出席,出席之監事1/2表決通過,即正式成為成大生命科學系的系
             隊,始得接受系會補助。

第二條 系隊補助款項

             若系會對系隊使用補助款項之方式訂定規則,須經由第一次理監事會議通過,始能生效。

《註1》年度預算以當年度招收新生人數計,此條款不適用於會員蓄意不繳系會費所造成之不足款。

《註2》本系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第二十屆生物系系學會第一次系員大會議決通過採行「理監事制度」。

《註3》此章程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號修訂

《註4》此章程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號再次修訂

生命科學系系主任:曾淑芬

第十四屆生命科學系系學會長:張容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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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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